育儿假可以分两次请吗,育儿假可以累积到第二年吗

admin 0 条评论 931 2023-11-05 08:18

1案例
01
李雷是海口市的公务员,2015年,李雷和韩梅梅结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2022年3月时,大儿子3岁零2个月,二女儿刚满1岁。

李雷在单位举办的解读培训中,了解到自2021年12月30日起,增加了“育儿假”的有关规定。

李雷向单位提交了育儿假的休假申请书,李雷所在单位只同意当年给李雷批准5天育儿假。

02
李雷对单位当年只批5天育儿假的人事处理不服,向单位提出复核,单位经调查李雷两个孩子的具体年龄,结合第项修改的内容,同意李雷当年可以休10天育儿假。

李雷所在单位还专门就育儿假的相关规定,请市卫健委的工作人员到单位给全体干部职工做详细解读,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育儿假,给孩子充分的陪伴和关爱。

2法律分析
一、育儿假的立法过程
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2021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在第二条第项第2款“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中,提出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育儿假可以分两次请吗,育儿假可以累积到第二年吗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条规定“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2021年以来,全国多地出台生育新政。

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一条第项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二、海南省关于育儿假规定的解读
有子女在0-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育儿假。

1.“0-3周岁期间”是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岁计算,即子女年满4周岁之前。

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对于“0-3周岁期间”的理解,常常提出疑问,正确理解该期间的具体含义,是全面落实育儿假政策的基本要求。

3周岁不仅指3周岁生日那一天,3周岁包含3周岁的生日当天起至4周岁生日的前一日。

在此期间,父母可以享受育儿假。

2.育儿假的天数: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育儿假”。

“每年”指的是日历年,一年的开始至一年的结束,即从1月1日到12月31号。

如2022年3月1日,李雷和韩梅梅的女儿刚好满1周岁,李雷和韩梅梅可以享受的育儿假计算方法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李雷和韩梅梅分别各享受10天育儿假;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李雷和韩梅梅分别各享受10天育儿假;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李雷和韩梅梅分别各享受10天育儿假;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李雷和韩梅梅分别各享受10天育儿假。

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在本案例中,虽然李雷和韩梅梅的两个孩子都属于0-3周岁期间,但李雷和韩梅梅所享受的育儿假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在当年,李雷和韩梅梅仍然只分别各享受10天育儿假,而非一个未满4周岁的孩子对应一期10天的育儿假。

育儿假应当当年内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多次使用。

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度内使用,即使当年没有使用育儿假,也不能要求将该年度的育儿假天数累积到次年使用。

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育儿假期间,遇到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可以顺延;育儿假期间含双休日和教师寒署假。

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三、用人单位不实施育儿假政策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育儿假
育儿假,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实行的一项福利政策。

一般来说,享受这项福利的是工作已满一年以上的育龄夫妇,假期在一年左右,与产假衔接,直到孩子满周岁假期结束。

休育儿假的不只是妈妈,也包括爸爸,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德国三分之一的父亲选择在孩子出生一年内休“育儿假”。

2019年以来,我国陆续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等。

并在中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了“育儿假”,并将育儿假的具体规定交由各地政府决定及实施,使各个地方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可具操作性的的育儿假政策。

过去政策通常无视男性的家庭照顾责任,认为妇女主要承担照顾和养育子女的责任。

这也造成男性容易忽略参与育儿,一定程度导致女性生育压力过大,不能平衡家庭与事业,在劳动力市场上遭遇性别歧视,更不利于男性建立与子女的亲密关系。

育儿假的亮点在于重视婴幼儿子女对父母双方爱的需求,设立父母分别各享受相应天数的育儿假,从法律上平衡男女双方的假期分配,促进男性成为生育保护假期中的重要承担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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