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23岁女死者樊敏仪,遭多人禁锢于尖沙咀加连威老道一个住宅单位,被迫饮尿、吃粪、严重殴打、燃烧身体,死后被肢解、烹尸,头颅被塞进一个洋娃娃之内。
被害人樊敏仪
三名行凶者陈文乐、梁胜祖及梁伟伦出庭应讯时,其中一人听到控方述说女受害人被虐打的情况后,仍发出嘻笑声。
香港法官阮云道于2000年12月6日判案时形容:“被告丧心病狂、残忍、冷酷无情、堕落、暴力及恶毒,并非人类对待人类所能做出的行为。
案情
在这宗案情凶残的案件中,受害人樊敏仪是一名夜总会舞女,1997年因筹措祖母的医药费,偷取任职皮条客的首被告陈文乐数千元港币及其他财物。
首被告陈文乐于是吩咐次被告梁胜祖及第三被告梁伟伦向女受害人追债。
女受害人为求还清债项,怀孕后仍继续接客,3名被告将欠款不断提高,受害人因无力偿还,因而触怒三人。
1999年3月17日梁胜祖及梁伟伦按照首被告要求,将受害人从葵涌丽瑶邨富瑶楼一单位押走,禁锢于尖沙咀加连威老道31号3楼一单位。
当回到单位后,梁伟伦质问受害人为何不还钱、为何不肯回电话,连踢受害人超过50次。
3名被告用木板封着该单位的玻璃窗,以滚油泼向受害人的口腔,在伤口上涂上辣椒油,逼她吞吃粪便及喝尿。
被告之后把烧溶的塑胶吸管滴在她的腿上,并命令受害人发出笑声。
受害人开始神志不清,并不时挑起伤口上的焦疤,被告于是以电线紧紧捆缠受害人双手多个小时,之后又用铁通殴打她双手。
数星期后,女受害人终于支撑不住,被告一度以打火机烧她脚部,要她移动身躯。
受害人其后被指直接用口吸食bing毒。
在地上辗转反侧,状甚痛苦,估计于1999年4月中旬死去,死时脸部浮肿、牙齿流血、全身长满水泡、伤口灌脓。
藏尸
当被告发现樊敏仪已死去后,他们逐决定将死者肢解,先将尸体搬到浴缸中放血,锯开骨骼,以胶袋盛著死者的肠脏,在浴室中以烫水烚熟,排水渠呈现类似肉类及牙齿状的物体。
梁胜祖当时负责劏肚放血,劏肚后见有内脏漏出,于是站开呕吐,梁伟伦亦因尸体太臭而作呕,最后由首被告陈文乐负责分尸,肢解部分载于多个胶袋内,弃置于垃圾站。
陈文乐亦在房间内,以火水炉烹煮死者头颅,忙乱间,他们将内脏弃置于屋内及随手掉到大厦檐篷,并将一个美人鱼造型的洋娃娃割开,取出部分棉花,把死者煮熟的头骨塞入后缝合。
当案件开审后,第一被告陈文乐被指从煲内取出女死者的人头时,一面将半溶的头发扯出,一面说:“乖乖地唔好郁,我帮你扮番靓!?”事后,陈文乐亦吩咐其余被告将熟肉喂狗,但此项指令有否执行,则不可考,各人随后四散。
藏尸期间,住在楼上一名姓黄的男住客,曾在大厦的热气槽上,看到有人影不断手起刀落,好奇下以摄录机拍下情景,但有关片段后来已被洗掉。
此后,该单位被空置,附近的邻居却多次嗅到单位内传出强烈恶臭,报警求助,但警方到场后认为是垃圾臭气,未有深入追查。
揭发
凶案发生后两个月,九龙马头围女童院内一名13岁女童阿芳、亦即第二被告梁胜祖的女友,向社工说自己做著相同的恶梦,梦中有人向她索回自己的头颅,她向社工倾诉时,将凶案和盘托出,社工于1999年5月24日报警。
阿芳是案中的重要污点证人,她本身是问题少女,1999年农历新年期间,陈文乐邀请她及另一被告到事发单位居住。
到处留宿的阿芳,有了固定居所,在案发期间,阿芳指有被告人曾以小便射向受害人口腔,又要求阿芳在鞋盒上大便,强逼受害人吃光。
1999年5月26日,九龙油尖区警区一队探员,带同阿芳到达现场。
阿芳疑因惧怕不敢上楼,只在楼下指出案发单位,警员带备口罩及以胶袋包脚,以防尸虫咬噬。
当单位大门打开后,一阵尸臭味扑鼻而来;开灯后,洋娃娃就在眼前不远,倚在走廊墙边。
由于死者人头未完全烹熟,洋娃娃仍渗出腥臭血水。
单位内亦发现两个仍未洗净的不锈钢煲及瓦煲,相信是曾经烹煮人头的器皿。
两煲周围满布尸虫,煲内甚至盛著充满恶臭的渣滓。
法医官奉召到场后,在内发现一个女性人头,洋娃娃的棉花满布尸虫,头骨已被人煲熟,由于皮肉及头发组织已被破坏,无法进行DNA化验。
探员最终在现场检走一批重要证物,包括一个无门冰箱、一把铁锤及一个怀疑曾作烹尸用的瓦煲。
1999年5月27日,警方接获线报,派出4名探员到达葵涌石梨邨石宁楼17楼一单位,即时冲入单位。
当时首被告陈文乐与妻子阿佩正在做饭;翌日,次被告梁胜祖主动投案,第三被告梁伟伦在报章上得知事件,逃往广西。
由于知道梁已离境,警方遂将资料交给国际**协助追捕,直至年2月14日,中国大陆**在执行其他任务时巧遇梁伟伦,因他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遭**扣押,其后得悉他在港被通缉,移交香港受审。
审判
2000年10月9日,案件于香港高等法院开审,翌日成为香港多份报章的头条新闻。
3名被告被控以谋杀罪﹑非法禁锢及阻止尸体合法殓葬共三项罪名。
在调查初期,警方苦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就是樊敏仪,但因被告已承认非法处理尸体等控罪,加上污点证人阿芳的口供,于是落案控告三人谋杀罪名。
3名被告各自承认禁锢或阻止尸体合法殓葬,但全部否认谋杀罪,在自辩时亦互相推卸责任,如第二、三被告就声称一切都是受第一被告陈文乐所指使。
后来的证人供词指陈为黑社会和胜和的成员。
在开庭首日,死者男友吴志远﹑家姑及凶案现场楼下二楼的情侣,及楼上一住客均曾出庭作供。
吴志远指1999年3月13日后,已再没有见过死者,家姑指案发当日有二人上门找死者,另外楼上﹑楼下住客亦曾听到单位传出女子的叫喊声。
审讯期间,警员经常要将案中的重要证物洋娃娃仔搬入法庭,亦要将女死者的头骨、藏尸冰箱及煮尸用的瓦煲呈堂,令法庭传出尸臭。
当其中一名被告供述如何从椅子上跳下,以膝盖压在受害人身上时,另一名被告竟在庭上发笑。
际,庭上的灯闪动大作,庭内所有人都非常愕然。
梁胜祖在晚上押返羁留所,深夜他向著看守员称:“我撞到鬼?”,他指在庭上看到的女性,都是女死者樊敏仪的容貌。
踏入2000年11月,审讯进入尾声。
法官阮云道指,控方证人均力指首被告陈文乐是“大耳窿”、黑社会大佬,参与贩毒,但不管这些刑事案底是否真有其事,今次碎尸案跟上述背景全无关连,陪审团只应集中判断三名被告陈文乐﹑梁胜祖和梁伟伦有没有殴打虐待和肢解樊敏仪。
2000年12月6日,陪审团以6比1大多数作,裁定3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误杀罪名成立。
法官阮云道决定以最严厉的判刑,判处3人终身监禁。
阮云道指他们服刑最少20年才可申请覆核减刑,并严斥被告严重危害社会,形容为“近年从没有听过这样残忍﹑变态﹑堕落﹑暴力﹑麻木不仁﹑手段凶残的案件,以这样的手法加诸别人身上,连禽兽亦不会这样对待同类。
”
1974跑马地纸盒藏尸案
1974年的纸盒藏尸案,又称跑马地纸盒藏尸案。
纸盒藏尸案具有很大争议性,争议的焦点不是案情有多复杂,手法有多凶残,而是被警方逮捕并被判刑的欧阳炳强,到底是真凶还是被冤枉?直到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他是无辜的。
案件的真相,可能将永远成为一个不解之谜。
综合各种资料,我们来回顾一下案情:
1974年12月16日,下午五点半,16岁的女学生卞玉英离家外出,六点半在背景喧哗的地方致电同学陈彬彬,相约跑马地电车站见面,但陈彬彬到达后不见其踪迹。
卞玉英
第二天,44岁的清洁工人林嫂在黄泥涌道街上发现一个
日立牌S67B型的电视机纸箱,纸盒里面是一具赤裸的女尸,警方调查后证实女尸正是卞玉英。
从尸体看到,她的两个乳头被割去,下体有被灼伤的痕迹,验尸后发现: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颈勒毙,下体的灼烧应该是烧焊器导致,处女膜仍完整,没有被性侵过的痕迹。
警方分析后初步锁定凶杀案的第一现场在跑马地附近,又从死者同学口中得知,卞玉英经常到雪糕店吃雪糕,碰巧一名警员到安美雪糕店借用电话,发现里面有不少工程器材和纸盒,于是将目标锁定为安美雪糕店。
警方随后翻查了雪糕店当晚的当班记录,发现只有兼职的26岁中国籍男子殴阳炳强在店内工作,除此之外,还发现卞玉英指甲中的衣物纤维与欧阳炳强的西装吻合。
其长发上的两小块电线胶皮及纸屑与雪糕店工厂的物件一模一样。
警方因此怀疑卞玉英是到雪糕店买雪糕及借电话时,被殴阳炳强侵犯后反抗而遭毒手。
1975年1月3日,负责此案的“光头神探”总督察贝亚,带队到安美雪糕店搜查,搜获红色胶电线、一批纸箱、两份报纸及一批衣物。
第二天,将殴阳炳强带回警局问话,数天后将他释放。
同年3月27日警方将殴阳炳强正式拘捕。
1975年殴阳炳强被以科学鉴证技术定罪,判处死刑。
1977年2月9日被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特赦,改为终身监禁。
这是香港司法史上首宗没有目击证人,仅以“科学鉴证技术”将凶徒定罪的案件。
该案疑点太多,直到今日仍被很多人认作冤案:1.受害人死亡时间一改再改。
2.纸盒上的指纹不是欧阳炳强的。
3.警方没有调查过死者的夜校男同学。
4.当日卞玉英的夜校签到簿碰巧不翼而飞。
5.案发地点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纹,也找不到卞玉英的随身物品。
6.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身上发现的269条纤维中与欧阳炳强衣服吻合的7条纤维,是由欧阳的衣服而来的。
。
7.欧阳炳强新婚燕尔,夫妻恩爱;任职政府文员,职业稳定;找不到确切的杀人动机。
8.检察官引导陪审团:此案依赖许多环境证据,若综合证据后没有合理怀疑,便可判被告有罪,任何案件都不能100%肯定。
9.当时的警察贪污成风,而廉政公署刚刚成立,警方压力巨大,破案心切,有可能栽赃嫁祸,诬陷好人。
当年香港市民的抗议传单
据说当时警察为了破案,半夜冒充死者鬼魂打电话给他,但他丝毫不受影响,完全没有反应,第二天照样上班、下班,与平时无异。
录口供时也极不合作,签字前要反覆看、反覆改,在认罪书上签字的时候还说:“我虽然签了字,但是不代表是我做的。
”
后来匠姐还听到一种说法,说真凶用钱贿赂警察,让警察只盯着欧阳炳强而忽视其它线索,不去寻找其它可能的凶手,由于1977年爆发的警廉冲突,香港当局对于1977年1月1日前警察所犯罪行,一律不予追究,导致此案无法重新调查。
欧阳炳强的妻子张金凤相信丈夫是无辜的,为丈夫寻找御用大律师贝纳祺及大律师汤家骅,先后4次为他上诉,希望获得脱罪的机会,官司历时两年多,打到了伦敦枢密院,但最后仍不成功。
其后于1981年,张金凤宣布与欧阳炳强离婚,据说已携女改嫁。
欧阳炳强的妻子张金凤
胡鸿烈是代表殴阳炳强的辩方律师,当年曾力劝欧阳,叫他承认误杀,然后代他求情减刑。
“我对他说,误杀罪最多判监两年;谋杀罪会判终身监禁。
我还向他分析,打官司的结果,通常难以预料。
一旦判了终身监禁,会痛苦一生。
可是,他坚决否认杀人。
”欧阳炳强的态度,让胡鸿烈直到今天,仍然相信他是清白的。
这个案件,让胡大律师遗憾终身。
现任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曾为欧阳炳强上诉而奔走,他回忆当年上诉失败,最后一次见欧阳炳强时,欧阳炳强流泪对他说“我系无辜”,令他感到十分难过,最后决定不再处理刑事案件。
”他表示,案件距今多年,他被定罪的事实无法改写,只希望社会给予鼓励、原谅及支持。
宝马山双尸案
1985年的宝马山双尸案,也是一起毫无人性的杀人案件,案犯共有五人,其中两人是未成年人。
尼歌拉与肯尼斯
经验尸后证实两人是被人乱棍打死,
而且女死者曾被强奸。
男死者肯尼斯,身上穿蓝色牛仔裤,上衣被掀起,双手反绑,全身共一百多处伤痕;女死者尼歌拉,
上身一件米黄色恤衫钮扣被解开,几乎全身赤裸,左眼球跌出,下顎遭打碎,全身有五百多处受伤,表情痛苦,估计垂死挣扎数小时后才死去。
警方高度重视案件,派出六百多人搜山,又出动直升机高空搜索,搜获尼歌拉的底裙、手镯、中式绣花鞋、伦敦生活照、胸围钮扣,以及两截断木棍,其中一截沾满血,另一截则仍绕尼歌拉的发丝。
为收集线索,警方设立热线,并封锁附近的中兴大厦,以问卷访问居民。
警方在案发后六个多月仍毫无头绪,据说当时肯尼斯父亲任职公司的一名总裁曾匿名悬红五十万元,协助警方破案。
最终警方接获线人报料,该线人在渡海轮上偷听到案中主犯彭信义向友人吹嘘自己杀了一名“鬼仔”,又指脚上球鞋正属“鬼仔”所有,线人于是跟踪彭信义回家,并向警方报料。
逾百名探员即时跟进调查,根据女死者体内的精液、凶案现场遗下的内衣以及凶器等证据,1985年11月28日,警方拘捕涉及此案的3名成年被告彭信义、谭士欢和赵伟文,以及未成年的同伙成员尹三龙和张有恒,化验结果证实彭信义所穿的九号球鞋确属肯尼斯所有。
尹三龙被捕后供称,案发当天,嫌疑人彭信义、谭士欢、张有恒、尹三龙、赵伟文五人途经宝马山,发现肯尼斯及尼歌拉正在复习。
彭随手拾起一根木棍,向其他四人说,“不如过去玩玩他们!”他们抢去肯尼斯金表,彭信义要求与尼歌拉发生性行为遭拒,于是一面用棍棒殴打她,一面把她拉到山下强奸,事后还询问其他人“要不要”。
接着又用烧烤叉指吓其余四人,要他们将二人杀死免留后患。
结果五人把木棍架在肯尼斯颈上,然后大力踩踏玩“摇摇板”,又拆去肯尼斯肩上的绷带及用尼歌拉的衣裙勒他的脖子,肯尼斯痛苦挣扎,最后气绝身亡。
然后他们又把木棍及汽水瓶放进尼歌拉的阴部,直至其昏死过去,再以木棍乱打,导致最后尼歌拉失救而死。
警方对拘捕的5名凶徒,全部控以两项谋杀罪。
当中只有尹三龙承认谋杀,且出庭指证四名同党。
结果陪审团于1987年裁定各人罪成,判处死刑。
到1992年,港督与行政局按照惯例赦免他们的死刑,改判终身监禁。
尹三龙与张有恒由于未成年,则判处‘等候英女皇发落’的刑期。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前夕,尹三龙等人仍未知道其刑期,他们的家属曾到前港督府示威,要求港府为这班少年在囚人士订下实际刑期。
主权移交后,相关法律条文变成无效,各少年在囚人士前途未卜。
1998年,受害人家属:男死者肯尼斯的父亲写信给当时的香港行政长官董建华,为尹三龙求情,最后行政长官确定其监禁期为27年。
而另一在犯案时未成年的张有恒已确定35年监禁期。
张有恒不满刑期过重提出上诉,2006年4月6日,上诉庭颁下判词指,涉案多名被告不寻常及长期的虐待两名死者,酿成两名无辜性命被剥夺,属加刑的考虑,故不认为判刑过重,驳回上诉。
2004年9月,在扣除假期之后,35岁的尹三龙获准出狱与家人团聚,并在惩教署安排下,在一所律师事务所任职,重获新生。
尹三龙表示1998年他在狱中看到一篇报道,受害人的父母表示已原谅及宽恕他,对他造成莫大震撼,让他明白宽恕及原谅的重要。
尹三龙出狱照
空姐溶尸案
案件详情
1989年发生的空姐溶尸案,定必占一席位。
空姐溶尸案发生于1989年五月,当时警方接获市民投诉,到沙田某村落的一幢西班牙式丁屋作调查,从而揭发一宗骸人听闻的凶杀案。
警方到场调查后,发现严重腐烂的女性残肢,被藏于浴室一铁箱之中,结果当场拘捕怀疑涉案的一对男女,并揭发出一段耐人寻味的孽欲情缘。
案中主角黄大卫,因为同时与两名女性交往,引起两人争风呷醋。
这次桃色纠纷令28岁任职空姐的黄紫君被杀,两人后来以腐蚀性液体将死者溶掉。
这宗案件最耐人寻味之处,除了谋杀案中涉及一段三角孽恋外,审讯期间亦谱出另一段爱情故事。
香港空姐溶尸案主犯
案发单位传出臭味
由于此案的处理尸体手法前所未见,令这宗空姐溶尸案在揭发后引起极大回响,甚至有电影公司将之拍成电影。
案中涉及的一段三角孽缘,谁是谁非,外人无权下定论。
案中的女死者,是一名任职于某大航空公司的高级空姐,她于1989年5月6日接获电话后离开住所,自此便失去联络。
据当时住在凶案现场对面的居民证供所示,当晚曾听到案发单位传来两名女子的激烈争吵声,后来有一把男性声音介入调停,证人表示感觉该名男子似有意偏帮其中一方,争吵历时约十多分钟便突然停止。
直至5月8日起,该址上层发出令人欲呕的难闻气味,有住客向警方投诉闻到恶臭,警方接报到场调查,因而将凶案揭发。
案情发展出人意表
涉案单位楼高三层,地下有一户人家居住,而二楼及三楼则由涉案美籍华人黄大卫承租,警方派员到二楼进行调查,发现少量可卡因后,立即拘捕男被告黄大卫及女被告余×玲。
而警员在发现三楼亦是其承租后,便立即往三楼进行调查,在浴室内发现一巨型铁箱,打开后赫然发现一截严重腐烂的女性残肢,由于尸体曾经过腐蚀性化学液体处理,以致仅余骨骼。
而在尸骨中亦发现一副人形头骨,且发出阵阵尸臭,最终揭发这宗手段凶残的溶尸奇案。
1990年8月,两被告被一致裁定谋杀罪名及妨碍死者合法下葬等罪名成立,法官当时依例判处两被告死刑。
两人本已于监狱服刑,但后来二人提出上诉。
在上诉期间,女被告突然推翻以往的证供,独揽所有罪名,令黄大卫只保留妨碍死者合法下葬一罪,当庭释放。
而女被告则由谋杀改判误杀。
女被告最终于1994年被释放。
本案除了因凶手处理尸体手法极度凶残而被传媒广泛报道外,涉案男被告黄大卫在服刑期间,与一位到监狱探访囚犯的女友互生情愫,在狱中结婚,其新婚妻子更于重审期间在庭上跪地替其求情,因而成为当时社会上的热门话题,但他们最终在1998年时离婚收场。
凶案现场频传怪事
当大家的焦点都集中于男被告身边一段段的爱情故事时,原来另一边厢的案发凶宅,发生过不少灵异传闻……
在凶案发生后,案发单位丢空了一段时间。
一年后,一名对案件毫不知情的传道人与其怀孕妻子迁往上址居住,但却在屋内时刻感到一股巨大的心理压力缠绕着他,即使天天祷告亦不能排解,及后向人查探,才得知原来所住单位正是当年空姐溶尸案的案发地点。
该名传道人于不久后便搬离该单位,但他向友人透露时却表示,迁出原因并非因单位发生怪事,只是心理压力令他不欲再在此居住。
另一位曾居住在案发单位楼下的教徒居民则表示,他在居住期间,曾发生不少怪事。
例如他曾在晚上亲眼目睹自己家里的厨房门及厕所门无故自动开启;而他在睡前锁上的大闸也会自动打开,但最恐怖的莫过于每晚在他入睡后,都会被一阵突然而来的怪声所惊醒。
他在害怕之下惟有向真神祈祷,之后怪事便不再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