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烟台做试管婴儿报销吗?烟台试管婴儿什么时候纳入医保?

admin 0 条评论 912 2024-04-28 08:15

广大想做试管婴儿的夫妻,较为关注的还是试管婴儿的费用,很多烟台的试管患者都在咨询试管婴儿的费用可以报销吗,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2024烟台做试管婴儿报销吗?烟台试管婴儿什么时候纳入医保?

一、试管婴儿医保可以报销吗?

试管婴儿的费用可以报销吗?可以刷医保卡吗?”针对此问题,暖暖带姐妹们一起来进行了解。

试管婴儿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相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所有关于不孕不育症的治疗费用都不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内,试管婴儿的费用也不例外,需要患者自付。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试管婴费用不能报销,但是大部分检查是可以使用医保卡里面的钱(不是全部)。

而根据不同地方的两癌筛查的政策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做一些指定的妇科检查是免费的。

而在做试管前,因为妇科疾病不得不住院治疗,这期间的治疗和检查费用可以报销。

做试管婴儿期间,降调促排的药物是不能报销的,但是像叶酸等药物,许多地方是可以免费领取的。

试管婴儿的费用大致包括:检查费用、药物费用、手术费用。

夫妻检查费用:做试管婴儿手术前,夫妻双方需要接受常规检查,了解自身情况、病情严重程度等。

促排卵药费用:药物促排卵是手术过程中一个关键步骤,由于个体差异,每个患者所采用的药物剂量、药物时间会有所不同。

其次促排卵药有国产与进口之分,价格可在几百至上千元不等,因此最终的费用是不一样的。

移植手术费用:试管婴儿有不同的治疗方案,针对患者自身情况的不同,分别有第一代试管婴儿、第二代试管婴儿、第三代试管婴儿、供精试管婴儿等,每一种类的费用都是不一样的。

暖暖提示:部分患者可能会对移植后剩余的胚胎进行冷冻保存,以方便日后需要时而使用,所以试管婴儿还会存在胚胎冷冻费。

如何才能降低试管婴儿的花费呢?

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试管婴儿医院。“只选对的,不选贵的”。

选择成功率高的试管婴儿医院,这是节省费用最重要的因素。不要贪便宜,在同一个城市,或者同一个区域,要选择成功率高的医院。

选择合适自己的医生。医生的责任心、技术水平很重要,医生的专长和夫妻不孕不育症状一致也很重要。

选择好的医生,能够根据不同的人,制定适合患者的方案。提升试管婴儿的成功率,也是降低费用的一种方式。

早准备早开始。年龄是试管婴儿成功率的最关键因素,年龄越大,成功率越低。花费越大,反之,则可以降低花费。

积极配合医生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升试管婴儿成功率。试管婴儿是否成功,是需要夫妻双方在准备期间,遵从医嘱,积极配合医生,戒烟戒酒,按时作息,适当运动是十分重要的。

二、河南省试管婴儿医保能报销吗

对于不孕不育的夫妇来说,试管婴儿技术是一种福音。然而,高昂的费用也让很多家庭望而却步。那么在河南省,试管婴儿能否享受医保待遇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试管婴儿技术是一项高科技手段,可以帮助不能自然怀孕的夫妻实现生育梦想。但由于其费用较高,很多人望而却步。近年来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将试管婴儿纳入医保范围,并为需要实施试管婴儿的患者提供经济支持。

那么在河南省是否可以享受这项待遇呢?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河南省的“两癌”救治保险制度。该制度覆盖了全省所有城乡居民和参加工作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和学校所在地均可享受相关待遇。其中,试管婴儿技术被列为其中的重点保障项目之一。

在河南省,“两癌”救治保险制度下,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以享受试管婴儿医疗费用的报销。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夫妻双方均已经确诊为不孕不育,且已经排除了其他可治愈性原因。

夫妻双方均未进行人工生殖技术。

女方年龄在40岁及以下。

男方精液常规检查符合国际标准。

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持有有效的“两癌”救治保险证明及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癌”救治保险制度下,试管婴儿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还有一些限制。例如,若患者选择自体卵子移植等高级辅助生殖技术,则其相关费用将无法享受报销。此外在试管婴儿周期内出现并发症、住院治疗等情况也会影响报销范围。

通过对河南省医保政策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试管婴儿技术已经被列为“两癌”救治保险制度下的重点保障项目之并且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管婴儿周期内出现并发症、住院治疗等情况也会影响报销范围。

总结

试管婴儿技术为不能自然怀孕的夫妻带来了新生命希望,而河南省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也让更多家庭能够承担得起这项高昂费用。因此在考虑进行试管婴儿技术前,建议先了解当地医保政策,以便更好地规划生育计划。

三、北京医保大动作,做试管婴儿也能报销了

作者|平安

来源|大猫好规划

一直以来,北京医保都很令人羡慕,比如,每个月会打到北京医保联名的存折里一点钱,可以自由支取;再比如,不仅住院医疗费可以报销,平时看个门诊,达到一定的条件,也可以报销。这些在很多地区都是尚未实现的。

最近,北京医保又有一个大动作,那就是将试管婴儿的部份医疗费也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

2月21日,北京医保局发布了一则通知——《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对53项辅助生殖技术进行了统一定价。

同时,

也将门诊中常见的16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3月26日开始实施,到时就可以报销了。

(图片来自北京医保官微)

目前,北京具有辅助生殖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共有15家。包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

(图片来自北京医保官微)

猫妹身边的朋友也不乏做试管婴儿的,过程很辛苦不说,还花了不少钱。

试管婴儿的费用主要包含手术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等,每个周期25000-40000元不等。

但并非一次就能成功,很多不孕不育患者需要做2个周期甚至更多才能顺利怀上宝宝,费用就更高了。

过去,这笔钱医保、商业保险都不报,现在终于看到希望了,北京医保很快就能报销了,初步估计,做一个周期的试管,大概能报8000-11000块钱左右,能极大的减轻大家的负担。

大家应该也都清楚,近些年,咱们国家新生儿出生率比较低。

究其原因,除了一部分人不想生之外,也确实有一部分人想生,却因为身体、年龄等原因生不了。

据《柳叶刀》报告数据,近20年来我国不孕不育率已由不足3%增至近18%。

试管婴儿是当前不孕不育患者的主要助孕手段,但其费用较高、成功率较低,令不少家庭望而却步。

此次北京率先将试管婴儿纳入医保报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和支持部分家庭生娃的意愿,对那些有意愿生育却无法自然生育的人群来说绝对是个好消息。

同时,也可以给其他地区“打个样”,未来应该会有更多城市将试管婴儿相关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四、17部门发文鼓励生娃,试管婴儿等费用可报销

大河健康报记者安伟实习生张馨月

未就业妇女可通过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首次明确要将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鼓励实行灵活工作方式解决职工育儿困难,弹性上下班未来会成为可能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7个方面20项具体政策,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辅助生殖技术将逐步纳入医保试管婴儿等费用可报销

已年近四十的苏女士,年轻时和老公约定丁克(有生育能力而选择不生育),如今与其老公商量后开始了漫漫备孕道路。

努力两年,一直没有动静,2024年苏女士第一次做了试管婴儿,取了11颗卵子,6个成功受精,可最终还是“全军覆没”。

试管婴儿费用不低,苏女士担心继续做下去导致“人财两空”。即使在付出高额费用后顺利生子,也没有能力给宝宝优渥的生活。

今年5月浙江拟将试管婴儿费用纳入医保的消息传来后,苏女士告诉大河健康报记者,若河南也能将其纳入医保,自己的求子之路也会更加有保障。

幸运的是,如苏女士所希望的,在《指导意见》中,国家卫健委首次明确要将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未就业妇女可通过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女人一旦有了孩子后就会面临选择:继续工作还是照顾孩子?

“继续工作一方面担心长辈照顾不好孩子,若是专心顾家,家庭开支等也是个问题,所以不想那么早生孩子,别说生3个了,2个都犹豫。”刚结婚一年的李女士说。

《指导意见》主要从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两方面来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解决女性的后顾之忧。

对于未就业妇女,《指导意见》提出,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于女职工,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现在结婚房子是必须的,加上孩子日后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都是开销,生孩子的成本可不低啊。”90后王先生提起父母催婚直挠头。

17部门也带着住房政策来了!《指导意见》指出,强化住房、税收、金融等支持措施,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指导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

《指导意见》明确,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因为疫情原因之前学校少上了一个月,所以今年假期补上了,家长也很乐意,而且我们班上的孩子年龄也越来越偏小,2—3岁的孩子越来越多。“一位幼儿园教师跟记者说。

正如上述幼儿园教师讲的情况,《指导意见》也指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指导意见》明确,2024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十四五”时期,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各地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


鼓励实行灵活工作方式解决职工育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指导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指导意见》强调,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很多公司不愿意招聘未育女性,因为担心面临一旦生孩子,公司工作会受影响。”30岁的蒋女士担心地说,他们单位不少育龄女性还没要孩子。记者发现,在网络平台上,“女性工作更难找”的声音也出现多次。

《指导意见》提出,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

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优化生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

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附全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国卫人口发〔202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健全“县级筛查、市级诊断、省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升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水平,针对重点疾病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

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服务监测与信息化管理。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增强群众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鼓励地方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通过家长课堂、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入户指导等方式,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作用,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2024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十四五”时期,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科学布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各地要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

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研究制定托育服务相关制度规范,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部门综合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的功能定位出发,体现保护生育和养育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要结合实际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

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推进租购权利均等。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继续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短板。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树立科学育儿观念。

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针对在校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通过定期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等方式,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

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动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

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和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组织创作一批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和谐家庭、幸福生活的中国故事。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评选一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带动基层积极创新,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强化基层人口信息管理职责,促进入户、入学、婚姻登记、卫生健康等基础信息融合共享,科学研判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动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密切协同配合,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及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周密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细化配套措施,推动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不断完善服务管理制度。立足国情,加强评估论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重要政策统筹研究和督促落实。完善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研究建立指标体系,监测评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成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

中国银保监会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4年7月25日

本文来自【大河健康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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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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